付丽娜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中闻(济南)律师事务所,中华律师协会会员,山东律师协会会员,研究生学历,专注于交通事故,劳动争议纠纷,离婚纠纷,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,并深入研究刑事案件的处理,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。执业证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付丽娜律师
手机号码:13275413080
执业证号:13701201811049751
执业律所:北京中闻(济南)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2号楼1104室
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,是在用法律维护我们权益。在提起诉讼时,又分为多种情形,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。
一、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及种类
(一)刑事诉讼
侵害人致人损害,触犯刑律的,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。受害人不用自行起诉,刑事案件是公诉的。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,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。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,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。一审刑事判决后,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,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。
(二)民事诉讼
侵害人致人损害,未触犯刑律,受害人主动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并递交起诉状等一切材料证据等。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,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裁定驳回起诉,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,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。
(三)行政诉讼
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,受害人要求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,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。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,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,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。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,应按民事案件受理。
在实际操作中,受害人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,需要由自身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,证明其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,包括医疗、误工等基本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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